1、习近平指出,发挥新疆区位优势,以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为驱动,把新疆自身的区域性开放战略纳入国家向西开放的总体布局中,丰富对外开放载体,提升对外开放层次,创新开放型经济体制,打造内陆开放和沿边开放的高地。
2、会议指出,要发挥新疆区位优势,以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为驱动,把新疆自身的区域性开放战略纳入国家向西开放的总体布局中,丰富对外开放载体,提升对外开放层次,创新开放型经济体制,打造内陆开放和沿边开放的高地。
3、要发挥新疆区位优势,以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为驱动,把新疆自身的区域性开放战略纳入国家向西开放的总体布局中,丰富对外开放载体,提升对外开放层次,创新开放型经济体制,打造内陆开放和沿边开放的高地。要推动工业强基增效和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新疆特色优势产业,带动当地群众增收致富。
中国提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构想也是在向世界宣示中国将为地区发展和【欧亚经济一体化】承担更多责任,体现了大国胸怀和责任意识。
中国多次向世界宣示,中国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在坚持自己和平发展的同时,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积极促进各国共同发展繁荣。在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和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之际,中国再次向世界郑重宣告,和平发展是中国实现现代化和富民强国、为世界文明进步作出更大贡献的战略抉择。中国将坚定不移沿着和平发展道路走下去。
四)国家在结构调整上的措施将着重向西部地区倾斜。拟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全国总共推荐了600多户,其中西部地区就占了62%;在核销呆坏账准备金政策上也向西部地区倾斜,以帮助西部地区的困难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在技术改造政策上,通过中加大技术改投入等,着力帮助西部地区的优势企业加快发展。
科学发展观,正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而提出来的。
1、发展。经济发展能够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物质保障。只有不断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有效缓解各种矛盾和问题,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所以发展是新疆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
2、发展是新疆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稳定是发展的条件,发展则是稳定的保障。在社会稳定目标实现的前提下,要把更大的力度放在促进经济发展上来。新疆的长治久安必须建立在有速度、有就业和有民生福利改善的高质量社会经济发展基础上,这才是可持久的。
3、新疆长治久安重要基础是发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简称“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位于中国西北地区,是中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面积1649万平方千米,是中国陆地面积最大的省级行政区,约占中国国土总面积的六分之一。截至2022年末,自治区常住人口为2587万人。
4、新疆的稳定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稳定是发展的前提,而发展又是稳定的保障。在实现社会稳定目标的基础上,应将更多精力投入到促进经济增长上。新疆的长治久安有赖于速度快、就业充足、民生福利不断改善的高质量社会发展,这样的发展才是可持续的。
1、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提到“坚持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重点”。为实现这一宏伟目标,中国提出的方案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赢共享。
2、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新疆被确定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
3、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提出:利用长三角、珠三角、海峡西岸、环渤海等经济区开放程度高、经济实力强、辐射带动作用大的优势,加快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支持福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
4、根据2015年3月,经国务院授权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提出:利用长三角、珠三角、海峡西岸、环渤海等经济区开放程度高、经济实力强、辐射带动作用大的优势,加快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支持福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
5、根据2015年3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我国将发挥长三角、珠三角、海峡西岸、环渤海等经济区的作用,推进沿海城市港口建设,强化国际枢纽机场功能。
6、合作,互利,共赢。大大2013年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提出的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即“一带一路”)重大倡议,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响应。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和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建设服务型政府,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速发展城乡个体、私营经济,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鼓励、引导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第三条 自治区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在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暂免征地方所得税。 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区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